在国内,各州已采纳了"一商务法规"(UCC)。这是一个涉及美国商务法重要领域的、范围广泛的法则集。全国统一州法专员会议(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f Uniform State Law)和美国法律研究所(该机构在美国国内负责UCC)已经正在将UCC适用于电脑网络空间。联邦政府应当支持上述工作尽快得出结果,并在考虑到国际上正在进行的各项计划的情况下,酌情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一级采用该法规。
国际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已经完成了一部模范法(Model Law)。该法支持在电子商务中国际合同的商业用途。这部模范法确定了确证和认可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合同的规则和范式,规定了约束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定义了构成有效电子书写文件和原始文件的条件,提出了为法律和商业目的而作出的电子签名的可接受程度。该法还支持在法庭上和伸裁过程中可使用计算机证据。美国政府支持所有国家采用该模范法作为制定为电子商务使用的国际"统一商务法规"。我们也敦促UNCITRAL和其他有关国际团体(如国际商会、UNIDROIT)继续工作以便进一步制定出模范法律条款。这些条款将通过以下方式消除电子商务在行政和法规方面的障碍:
l995年6月,美国政府信息基础结构小组(IITF)的个人隐私工作小组(Privacy Working Group)公布了一份题为"个人隐私和国家信息基础结构:提供和使用个人信息的原则"的报告。该报告推荐了一系列约束在信息时代收集、加工、存贮和再利用个人数据的原则("个人隐私原则")。根据这些原则,1995年10月,国家电信和基础结构管理局(NTLA)公布了一份题为"个人隐私和国家信息基础结构:保护与电信有关的个人信息"的报告。该报告探讨了在电信领域中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问题。
联邦政府机构,如美国贸易代表处、商务部(NTLA)和其他机构,已经通过下列双边和多边渠
道共同努力来推行上述立场,信息社会和发展会议(Information Society and Development conference),美电信首脑会议(Latin American Telecommunication Summits),美洲首脑会议(the Summit of the Americas)以及APEC电信部长会议。所有参加上述论坛的机构将根据本文件中与内容管制有关的原则集中精力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